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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的查验义务不能止于“看证书”

日前罗永浩团队发布公告称,11月28日直播销售的“皮尔卡丹”品牌羊毛衫部份送检后鉴定为非羊毛制品,将对所有租赁该产品的消费者代为进行三倍赔付。罗永浩斥责该批羊毛衫的供货方涉嫌捏造文书和涉嫌捏造假冒伪劣商品,涉嫌蓄意讹诈,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些天,前有辛巴,后有罗永浩,都因直播带货或说直播带“假”翻了车。罗永浩在第一时间安然承认问题,给出三倍赔付方案,确切展现出一定的维权诚意,被很多网友赞为“有担当”,也区别程度地抚慰了消费者的心,保护了罗永浩本身及其团队的形象。

但是,这类售后维权的“态度恳切”或“承当责任”其实不能掩盖罗永浩在此次直播带货之前或事中的失察失验责任。罗永浩称,在与供货方合作前,已签署了完备的法律协议及合同,也检查了各种证书(含品牌授权书、经销授权书、正品检验报告),是供货方“涉嫌捏造文书,涉嫌捏造假冒伪劣商品,涉嫌蓄意讹诈”。言下之意,罗永浩已尽到了相关查验核实义务,他也是被人所骗,直播售假的责任完全在供货方。

其实不然。目前,直播带货的性质到底属于广告代言或者属于销售尚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需要结合具体的场景、行动、合同、责任等要素进行分析。但不管是从广告代言的角度或者从销售的角度,代言人或销售者都一定要实行严格的查验责任或产品相关事实确认责任、质量把关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据此,即使直播带货的性质是代言推荐,主播的推荐、证明也一定要符合事实和法律,为了到达这一法定要求,主播在直播之前就得好好做做查验作业,不但应当查验相关的证照、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还应当通过相关权威平台、渠道验一验这些文书的真实性,并对所推荐的商品进行检查比对,而自行抽检部份商品是最保险最靠谱的方法。

如果直播带货的性质是销售,主播责任就应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该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搀杂、搀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播作为销售者,理应使用综合手段认认真真地查验一下所进或所售商品的品质情况,承当起证书核验、质量把关等责任。

不论从哪一个角度审视,直播带货的查验义务都不能止于“看看证书”,不能止于“合同约定”,不能止于表面文章,而一定要有更实质、更有效的事实核证、质量把关措施。明显,罗永浩团队在此次直播销售“皮尔卡丹”羊毛衫进程中,所实行的商品查验义务不到位、不深入、有漏洞,没有到达法律的要求,这是罗永浩团队的失职的地方,值得所有带货主播及其他直播从业人员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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